
为规范深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次配售管理配资监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发布了《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房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出租、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签订买卖合同满三年后,可申请封闭流转。
两次配售后剩余房源可常态化配售,也可配租

根据《征求意见稿》,配售型保障房项目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集中配售两次后有剩余房源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常态化方式配售,也可以将房源作为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配租。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应当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元股证券:ygzq.hk根据《征求意见稿》,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配售型保障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封闭流转;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应当退出的情形外,确需转让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封闭流转,市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
房源不可转租,骗购者将依法处理且10年不可再申购
配售型保障房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擅自抵押、改变住房居住功能、设立居住权等。
《征求意见稿》对配售型保障房的抵押及继承也进行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的抵押除外。
配售型保障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可以按照《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就售房款进行继承;按照《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骗购配售型保障房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配资监管,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自住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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